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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性减资,就不是实质性减资吗?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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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通常减资可以分为(1)实质性减资;(2)形式性减资。


(1)实质性减资,减少注册资本,并按减资比例对应的净资产支付减资款;


(2)形式性减资,减少注册资本,不按减资比例对应的净财产支付减资款,按每1元注册资本支付减资款或无需支付减资款(未实缴)。


假设A以1000万投资B公司,持股100%,B累计亏损400万,无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1)B减少注册资本400万,按每1元减资形成应付股东减资款;


借:实收资本A 400万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股东减资款 400万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资产

600万

负债

400万



实收资本

600万



未分配利润

-400万


2)B减少注册资本400万,按减资比例对应的账面净值(或资产公允价值)240万形成应付股东减资款。


借:实收资本A 400万 贷:资本公积 160万 其他应付款-应付股东减资款 240万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资产

600万

负债

240万



实收资本

600万



资本公积

160万



未分配利润

-400万


需要注意的是,形式性减资和实质性减资只是称谓不同,法律上都是“实质性”减资,并非无意义的简单调整个注册资本而已。


案例中,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1000万,无论是累计盈余-400万,还是累计盈余400万,减少注册资本400万,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是400万,或者240万,或者其他任何一个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双方认可的金额,被投企业都需要实实在在的支付对价,均形成公司资本减少,应付股东减资款的负债增加,而不仅仅是注册资本的调整减少。对于股东,都需要将应收的减资对价,按减资进行税务处理护理,确认减资对价和减资比例对应的投资成本之间差额的损益。


减资将权益投资变成应收债权,无论是会计上、税务上、法律上,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是不同的事情。被投资企业应付减资款与减少的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通过资本公积等权益科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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