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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资本公积与分红再投资入股、资本公积的税务处理区别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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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虽然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作为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


但本文认为,上述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情形,与向个人实际获得分红后,个人再向分红企业投资入股有一定的区别。


案例,企业账面资本公积400万、盈余公积2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实收资本(注册资本)1000万。假设转股或分红前后每股(每1元注册资本)的市场价格为10元。


1)以资本公积400万、盈余公积200万、未分配利润500万转增注册资本1100万。


2)向股东现金分红500万,股东再向公司投资500万,全部计入注册资本;


3)向股东现金分红500万,股东再向公司投资500万,300万计入注册资本,200万计入资本公积;


4)向股东现金分红500万,股东再向公司投资500万,500万计入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的情形中,无论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还是未分配利润,均应全部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不应出现再转资本公积的情形,转增的股本就是分配的全部对价,即1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1元股本。转增股本不需要考虑每股(每1元注册资本)的市场价格(如案例中的每股10元)对获得转股的股东计算所得或税收,每股按票面金额1元计算所得。被投企业或股东所适用的法律、行为、公告、文书等均应是转增、送股。


分红后再投资属于明确的分红、投资两次税收过程,被投企业或股东所适用的法律、行为、公告、文书等均应是除送股外的分红分配,再由被投企业和股东确认投资入股的法律过程和入股价格,形式上也存在分红(不实际进行资金分配)再投资入股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的情况。


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出资,实质就是明确的先分红给股东,股东再进行实缴资本出资,与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有着完全不同的形式和法律要求。利润分配用于实缴出资不属于财税[2015]116号转股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也不应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公告显示,认为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意见是主流。


目前,有不少的主管税务部门认为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实质是变相的利润分配,在会计上将“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形成了事实上的利润分配,认为以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认为应从法律形式上、分配过程等区分转增资本公积和分红后再投资入股计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公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分红后再投资入股计入资本公积属于明确的分红和再投资,应就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ipo股改时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转入股本、资本公积的情况中,只需就转增的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部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实际分红后再投资的情形,属于转增股本纳税情形。


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是送红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应参照适用。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通常为面值1元,也存在比较特殊的情况,比如资金矿业股票面值为0.1元每股,按转增额考虑税收即可。分红后再投资入股的情形中,应以实际分红为纳税所得,而不能以分红再投资取得的股票票面金额为纳税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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