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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公司改下名字,就已经发生一次特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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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59号规定中,将企业发生法律形式改变是视为应税行为的,包括(1)注册名称、住所的改变,如公司改名、迁址均是应税行为,这一点在理解政策时容易忽视;(2)企业组织形式改变。


但税收处理上,除了“由法人转变为个独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应视同清算”税务处理外,其他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无需视同清算税务处理的,“属于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等,以及34号公告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解读明确“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属于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所得,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本文认为48号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是特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因为前后“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化,也没有发生实际交易”,因此“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的简单改变等,除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适用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均不确认所得。


因此,公司简单改个名字,按税法看法,已经发生了一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所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


本文认为,特殊性税务处理虽然不确认所得,仍应全额确认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而“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因为没有资产交易,仅是对“资产评估增值所得”进行税务处理,无需对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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