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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财税[2009]59号)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对此规定的看法和理解有所不同:
1、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占新设分立企业的100%股权。
如,被分立企业X由四个股东100%持股(A10%、B20%、C30%、D40%),X分立出Y,分立后四个股东按同样比例持有Y100%股权(A10%、B20%、C30%、D40%)。
2、分立给现存企业的,被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的所有股东持股比例均为一样,因此可以按原持股比例占有分立企业的股权。
如,被分立企业X和分立企业Y均由四个股东100%持股且比例一致(A10%、B20%、C30%、D40%),X将资产分立给Y,分立后四个股东仍按原持股比例持有Y100%股权(A10%、B20%、C30%、D40%)。
3、“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并未要求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仍按原持股比例持有分立企业的股权,只要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分配取得的分立企业的股权支付即可。
如,被分立企业X由四个股东100%持股(A10%、B20%、C30%、D40%),分立企业Y由E股东100%持股,X将资产分立给Y获得100%股权支付,四个股东按原持股比例(A10%、B20%、C30%、D40%)分配获得的股权支付,最终Y的股权结构为A5%、B10%、C15%、D20%、E50%。
本文认为,“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应是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分配取得的分立企业的股权支付。新设分立企业的情况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与原股东在分立企业最终持股比例是一样的。分立企业是现存的情况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与原股东在分立企业最终持股比例可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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