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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对个人消费者购买8类家电产品按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给予以旧换新补贴,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额外再给5%,鼓励地方采用支付立减、发放个人实名代金券等不同方式。
此类以旧换新补贴的税务处理是比较有意思的事情。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虽然由政府最终兑付给家电销售企业,但家电销售企业收到此类补贴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的纳税人取得与其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的财政补贴收入,不执行此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以旧换新补贴不属于政府直接支付给家电销售企业的补贴,此类补贴属于政府给与个人的补贴,通过发放优惠抵用券方式在消费者个人购买家电时进行支付抵减,款项由政府最终兑付给家电销售企业。实质是个人取得补贴再作为销售价款支付给销售企业,家电销售企业销售时按订单金额开具全额销售发票给消费者个人,由销售企业按订单金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某种意义上说,家电销售企业仍有向消费者个人催收的权利。
消费者个人收到此类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
此类家电补贴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一样,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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