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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中对于“企业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种,犹如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突破“法人税制”,是企业集团权益的内部转移,政府划入资产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本就不受“法人税制”限制,是国家资产在不同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之间的内部转移。
29号政府划入资产包括从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某个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机关、国有企业、财政部门等划入的国家出资企业股权,属于在划入方和划出方之间的国家资本金的内部转移,属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人变更。
此类划转在印花税、契税重组政策中,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
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划入方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划出方为企业按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冲减所有者权益,划出方为政府部门等的无需进行税务处理。
国资委100%控股企业间的股权无偿划拨不适用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29号政府划入资产“特殊性税务处理”。
更多内容请查阅《国有资产无偿划转(29号公告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简析》
但需要区分国家资本金投入和国有企业法人资产的无偿划转,非政策性划转属于企业法人资本不应执行29号公告的政府划入资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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