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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9号与股权投资、资本性投入、债转股(资本公积)、债务豁免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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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股权投资和股东投入在税收处理上,需要分开股权投资和可能全额计入资本公积的权益性投入。


股权投资包括新股东投资入股、现股东增资扩股,应具有明确的股权投资协议,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被投资企业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本。股权投资不属于被投资企业应税收入,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


现有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划入资产、代偿债务、债务豁免等非投资入股情形,此类情形根据会计准则核算“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可能全额计入资本公积。税务处理明确需要“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才可以“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如没有约定作为资本金或实际会计处理,则视为应税收入,股东作为捐赠支出。


是否计入资本投入还是收入处理,需要企业自行决定,税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核算确定。“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中的“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指的是企业会计核算已计入所有者权益,则税务处理则根据会计核算也应作为资本投入处理,“凡作为收入处理的”指的是企业会计核算已计入收入,则税务处理则根据会计核算也应作为收入处理。税务处理相比会计核算更多了“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的要求,这是为了税务处理中有更为清楚的判断依据,如不满足有合同约定这一条件,则虽企业会计核算已计入所有者权益,税务处理仍应作为收入处理。要求会计核算计入资本金才能作为非税收入,也可以避免会计核算计入收入又适用资本投入免税后再通过分红方式适用股息红利免税。


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入股投资的可以适用分期纳税,如属于29号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虽作为投资处理,但不可以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现有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权,可以作为债转股投资入股,也可以放弃债权(豁免)计入被投资企业收入总额。如全额增加资本公积,不属于债转股,如符合29号规定则可以作为股东投入处理,否则属于债务豁免。存在债务重组所得的,按债务重组税务处理。股东按每1元债权转1元注册资本,属于非公允增资,不应按所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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