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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合伙企业分配的是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税基”。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单独纳税的情况下,不能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纳税。
无论是合伙人同时持有两个合伙企业,还是通过一个合伙企业持有另一个合伙企业,每层或每个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应层层按比例分配,层层直接上传。
单个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可以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不能跨合伙企业或跨层相互弥补,不能以本层或其他层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弥补,不可以与企业合伙人、个人合伙人的其他所得弥补。层层上传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作为“税基”也不能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纳税。
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的“税基”分配方式是一样的。
具体可参看《多层合伙企业分配“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税务处理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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