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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等指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特征,通常指的是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
持有至到期的金融商品,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持有至到期属于“因合同到期而使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需要终止金融商品。
持有至到期的金融商品通常仅包括债券,债券持有至到期不属于转让。
财税[2016]140号明确有明确投资期限的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同样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此类产品回收金额往往不确定。此条规定不是限定持有至到期的规定仅限于“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债券持有至到期同样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征税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指出: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股权类投资或其他金融商品可能设定回购期限,此类回购期限不属于持有至到期,属于回购、赎回行为,是否属于转让,需要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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