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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申购赎回、回购、回售、买入卖出在具体交易行为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申购赎回为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可能按金融商品凭证所代表的权益价值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申购或赎回;买入卖出通常为投资者之间按公开市场价格或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的交易,交易价格可能脱离金融商品凭证代表的权益的价值。回购回售可能是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按公开市场价格或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的约定交易,也可能是在公开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者发行人关联方等第三方与投资者按公开市场价格或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的约定交易。
发行人发行金融商品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赎回不是持有至到期,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诸多争议和不同解释,税务部门的解答意见也有所不同,有赞同作为转让征税,也有认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应征税。
本文认为财税字〔1998〕55号、财税[2015]125号、营改增36号文对此已有规定,财税[2015]125号很明确“所称买卖基金份额,包括申购与赎回、交易”。
在财税字〔1998〕55号、财税[2015]125号规定中对包括申购和赎回的“买卖基金份额”行为给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或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营改增36号文明确“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包括申购与赎回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后,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等金融商品份额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买卖基金份额(或基金单位)包括申购和赎回、交易的规定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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