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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债券转让,买入价减去取得的利息收入,避免了重复纳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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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债券转让营业税规定,比较费解,起因主要是债券兑付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买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规定,也被认为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


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规定中,“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债券的实际成本”,指的是《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0]25号》短期投资核算,买入价按实际成本确定,实际买入价不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但包不包括在买入价内都不影响后续转让营业税的计算。


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对金融企业债券转让营业税规定采取和《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0]25号》短期投资“债券投资实际收到的利息冲减账面价值,未确认利息收益”一样的核算方式。对于转让方,按全部转让价款扣除买入价的差额确定营业税,买入价需要扣除持有期间所获得兑付的利息确定。如果买入时“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包括在买入价内并兑付了,此时应一并扣除,没有包括在内,则冲减应收利息。


案例,A以100元发行价买入债券,年利率3%,半年兑付一次利息,7月1日获得兑付的半年利息1.5元,12月31日以102元价格转让给B。


A应以102-(100-1.5)=3.5元确定营业税,实际包含了3元利息和0.5元溢价所得。


B以102元从A受让债券,1月1日获得兑付的上一年的半年利息1.5元,7月1日获得兑付的半年利息1.5元,12月31日以101元价格转让。


B应以101-(102-1.5-1.5)=2元确定营业税,实际包含了3元利息和0.5元折价损失。


“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在目前的结算支付方式下,债权登记日后交易的,仍由登记日确权的债券持有人获得已到期利息。A在12月31日转让给B,所含有的半年利息不属于“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属于未到付息期的利息。


将债券营业税称为存在重复纳税的,主要是认为买入价扣除持有期间所获得兑付的利息,相当于此利息需要并入缴纳营业税,而A已对金额缴纳了营业税,因此存在重复纳税。重复纳税说忽视了获得实际兑付后,债券的市场价需扣除此利息金额,后续B转让价和买入价均不含此利息金额,不存在重复纳税,实际避免了重复纳税。


债券转让营业税采取了和企业会计制度一样的做法,债券投资实际收到的利息冲减买入价,未确认利息收益营业税。不区分利息和转让的应税项目,也无需以票面金额和利率按持有期计提利息,将利息收益合并转让收益缴纳营业税,计算方式简单,避免了重复纳税,但实际兑付利息时不纳税,只有处置债券或持有至到期时才能按转让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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