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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可以适用59号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必须是依据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债务重组书面协议、和解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的重整协议并由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对经债务重组后无法收回的债权金额,“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的债务重组收入;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坏账损失。
如果是因为各种原因如企业破产消亡、无能力偿还、逃废债、借款合同失效等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或取得抵债资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的债权,对于债务人属于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对于债权人是企业所得税中的坏账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混合性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双方分别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其中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被投资企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本文认为在所得项目或损失项目确定上,文件规定完全是硬凑,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项目或损失项目规定。
在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债权处理时,赎价高于投资成本的,投资企业应确认为利息所得;被投资企业确认为利息支出。但混合性投资业务仍应执行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还款大于本金的情形不应扩大至其他债权投资并适用债务重组损益规定。
债权人买卖债权产生的损益,或受让债权后收回的价款大于取得债权的成本的差额,应确认为转让财产所得或损失。
个人所得税中没有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应税项目,个人买卖债权、受让债权后收回的价款大于本金(或取得债权的成本),应确认转让财产所得;个人所欠债务的重组不需要就债务重组所得纳税。
债券等金融商品债权性投资的买卖交易和持有至到期,收回的价款和持有债券等金融商品成本的差额,对于债券投资人应确认为转让财产所得或转让财产损失,不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对于债务人应确认为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不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如经债务重组协议或重整安排,债务人可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转让国债或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作为转让财产确认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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