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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语言中的股票、限售股(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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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在税收语言中,股票、限售股与通常所称的股票、限售股有一定的差异,是需要注意的。


通常有限公司为股权,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股票)。通常将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均称为股票,包括所有的限售股和非限售股。限售股解禁后可以上市流通(即转为流通股,不再是限售股)。


税收规定中,则区分为:


(1)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仅限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


(2)上市公司限售股(税收意义上的,主要包括ipo新股限售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股权分置限售股,增值税还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


(3)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新三板(非上市);


(5)有限责公司股权、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退市公司股份等。


限售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实际为新股限售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等对限售股的规定和称法,容易造成与其他限售股产生混淆,新三板“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则更为清晰,理解限售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要困于“限售股”字义本身。


税收处理中,如果持有限售股在解禁后一直没有转让,解禁后转让仍按税收上的“限售股”进行税务处理。限售股部份转移过户行为(非转让、不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不视为转让,解禁后以这些方式转移过户,仍为税收上的“限售股”。


个人所得税规定中,除了强调股份品种如股权、限售股、股票(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分别为不同的应税项目,特别强调转让场所对税收产生的不同结果,“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退市等原因导致的不属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情况,北交所不能直接适用目前这些明确范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税收政策。


增值税规定股票属于应税范围金融商品中的有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股份(尚未上市)为股票虽构成证券,但不属于公开交易市场交易的金融商品证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新三板挂牌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均构成证券,应对新三板股票转让征收增值税,但这一点实务中存在争议,之所以实际没有征收增值税,是出于支持证券事业发展。


股票等金融商品的增值税规定基本平移于营业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以及“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等行为中发生的股份转让作为股权转让,均未要求按转让证券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直接持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述“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包括股权分置限售股和ipo新股限售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不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此类限售股(股票)上市前、上市后的解禁期内和解禁期后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受12个月时间限制。


企业所得税中,股票包含在股权中,企业所得税没有类似个人所得税限售股的税收区别,均包括在“财产转让收入”中。


北交所是独立于上证所、深证所之外的上市公司交易所。目前关于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税收政策基本限定于上证所、深证所、新三板,不能直接适用于北交所股票,因此制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以使北交所股票暂适用现有新三板的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不限定具体交易所,因此北交所可以直接适用现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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