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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转股实为100%股权支付的债转股“特殊性税务处理”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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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可转债转股时,投资者和发行人均按约定的转股价格进行税务处理,转股价格即为实际成交价格,为具有合理理由的双方确定的交易价格,不需要考虑转股当日股票收盘价格和转股价格的差额,不以实际转股当天上市公司收盘价格为市场价格调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转股价格与投资者取得债券的成本的差额同样无需确认损益,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转股价格具有合理理由,另外可转债转股税务处理,实际为取得100%股权支付的债转股“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无需按59号进行资料留存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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