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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增值税法发布,对诸多问题仍需后续细则、征管、优惠文件明确,本文仅是基于增值税法相关条款的初步看法和猜测。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将转让金融商品单列为应税交易。《增值税法》应税交易未有单独分列“金融商品”,仍是将“金融商品”并入“服务”。“金融商品”与“服务”在《增值税法》和营改增36号文件中同样有一定的违和感。
应税交易“服务”为提供服务,《增值税法》取消了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规定,“金融商品”为转让金融商品,《增值税法》将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视为应税交易。转让金融商品均是指转让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转让金融商品具有公开市场交易特征,《增值税法》以及后续征管规定的实施,也无法解决目前金融商品征管的难题。相信《增值税法》实施后,仍将保持“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差额计税”规定,以及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按3%“简易计税”的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难以做到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并依据交易凭证抵扣进项,也难以完全在交易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金融商品包括限售股买入价仍需按实际成本或专门规定确定,无法以发票等扣税凭证确定。
对此《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第十四条规定列示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中应纳税额的确定。第二十二条明确简易计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第八条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已有明确,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二条并非对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的重复规定。
相信差额计税、简易计税在目前征税实际情况下无法完全取消,但针对具体政策进行调整是有可能的,另外简易计税等作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也是可能。
《增值税法》未涉及企业重组事项,涉及金融商品以及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的重组政策如何延续或变化是非常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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