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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根据相关规定,即使境内所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西部大开发等15%优惠税率的,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的税率都是25%,境外所得不能适用境内所得免税优惠或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享受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税政策的企业,其境外所得按25%税率计算境外应纳税额。
但有一个例外,就是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可以适用于境内外所得,政策依据是《财税[2011]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实际适用财税[2011]47号时充满争议。
本文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将境内外所得一并计算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包括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计算必须包括全部境外收入、所得等指标数据,境内外所得以及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的税率均可以适用高新15%的优惠税率。
如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只将境内所得计算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不包括全部境外指标数据的,境外所得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的税率只能适用25%税率,不可以适用高新15%的优惠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将境外数据计入高新认定指标,都应是境外全部的指标数据,不能选择性的筛选部分数据,因此,境外全部数据必然包括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以及从所投资的子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收益,以及其他境外所得。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表说明也明确了这一点,“第8列“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符合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针对每个国家(地区)税率只能填一个,一个国家(地区)内,不可能出现针对高新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填15%税率和针对境外子公司股息红利填25%税率的分别适用税率的情况。
虽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收入总额等数据应是公司全部收入总额,但高新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并不必须包括境外全部分支机构经营数据、子公司分红所得以及其他境外所得在内,企业应可以根据财税[2011]47号规定选择是否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等指标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如果选择不以境内外全部数据(仅以境内数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境外收入等指标也不应计入确定高新企业或享受优惠期间相关比例的收入总额等数据中。毕竟境外所得适用高新15%税率虽较为优惠,但境外所得数据也有可能导致企业不再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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