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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根据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确定是否缴纳增值税,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⑴境内;⑵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⑷有偿。
现行增值税规定和《增值税法》规定中的不征增值税情形指的是同时符合上述四个特征,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本文称为第1类情形),如取得存款利息收入等。第1类情形或许可以称为应税交易的例外情形。
不同时符合上述四个特征的情形(本文称为第2类情形),比如境外、不包括在规定范围内的销售转让(比如股权、债权、部分财政补贴、土地出让等)、自我服务(员工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无偿等,同样被称为不征增值税,但实际与第1类情形有所区别,或许可以称为非增值税应税范围。
现行增值税相关不征收增值税规定以及《增值税法》第六条不征收增值税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收)范围)指的是第1类情形,不应包括2类情形。
第1类情形可通过不征税情形进行列举,第2类情形无需且不能通过不征税情形列举,如股权债权等转让无需列举为不征税情形。
构成《增值税法》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行为指的是第2类情形中不同时符合前述四个特征的情形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第2类情形可以通过视同应税交易列举。
虽然《增值税法》不征税、视同应税交易、免征等条款没有兜底条款,但本文认为并不因为重组等诸多不征增值税未列入《增值税法》不征税的情形、无偿提供服务未列入《增值税法》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而必然将其排除在不征或视同外,仍需以条例等后续规定出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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