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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企业以市场价格3元的股票清偿债权人9元债务的税务处理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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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引用案例,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重整企业以持有的市场价格3元的股票按9元的价格清偿债权人9元债务。


类似案例中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偿债,没有货币交易价格,也不能以合同约定价格作为基础,股票转出方和受让方都应按公允价值进行税务处理。转出方以公允价值确认换出资产的收入,受让方以接受的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双方交易价格不公允的,应按公允价值调整纳税。但双方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公允性,可以交易价格为公允价值确认。


本文认为案例中,转出方应按3元确认转出股票的收入,并确定偿还债务6元差额的债务重组收入,受让方应确认接受股票3元计税基础,并确定6元差额的债务重组损失。


本文不太确定实际中是否存在案例中如此不公允抵债的裁定。如此以股抵债的方式通常是以重整企业自身股份对债务人进行债转股抵债清偿,包括重整企业新增发行股份债转股以及原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并让渡给重整企业用于债转股。


重整企业以自身股份债转股,和以持有的其他股票抵债有一定的区别。


案例,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以重整企业自身股票按9元/股价格进行债转股清偿债权人9元债务,以重整企业自身股票按1元/股价格取得重整投资人的资金。


此类处理存在争议。本文认为,以9元每股债转股清偿债务后,债务人不能对债务再向重整企业追偿。案例不同价格的入资,属于非公允价格增资,重整企业应按9元清偿债务,不应确认债务重组收入,债务人应按9元作为取得重整企业股权计税基础,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重整投资人按1元确认取得重整企业股权计税基础。


实际案例中,通常要求重整企业按债转股的股份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何确定股权公允价值有着不同的做法。税务处理上,建议采用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案例中确定股权评估价值为3元,双方明确约定按3元每股抵偿债务,差额6元应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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