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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表调整了填写说明,汇总纳税的填写申报有变化吗?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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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将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和《附列资料(一)》第13a至13c行“预征率 %”栏次的填表说明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调整为“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现有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区分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货物汇总纳税和营改增36号以及财税[2013]74号等规定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汇总纳税,货物和服务之间存在明显的界限,不能混同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的方式包括汇总后由总机构全额纳税、总分机构按销售额和预征率就地预缴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并按销售额占比分配预缴后汇总纳税。


现行只有财税[2013]74号规定服务类的预征率式的汇总纳税,并无货物类预征汇总,也没有按销售额分配汇总纳税的规定。


各省汇总纳税的规定中,货物或服务按预征率或按销售额分配的情况都存在。


那么自2月份开始,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以及申报表的填写是否存在新的变化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解读中其实已明确填写说明对此的调整是基于填报口径不变的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并未同时修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其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表述,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13a、13b行之和”,从这个说明也可以看出相关行次栏次等仍是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相关数据,并不因此包括货物类汇总纳税数据。


各省汇总纳税申报表中,服务类通常填报在“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13a行“预征率 %”行的相关栏次,货物类可能会要求填报在“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行或“4%征收率”等行的相关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将“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调整为“第13a行第14列,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第13b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也是为了符合预征率方式和按销售额分配预缴的各省实际征收差异。


因此,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自2月1日起施行,但对纳税人现有汇总纳税申报不会产生变化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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