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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可以发现,《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5行“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以及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均涉及集成电路N免N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填写。
两项优惠都是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有什么区别?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N免N减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N免N减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25行“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写的是符合条件的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整体不减免,企业其他非减免所得的项目不能享受减免,项目所得减免冲减的是“纳税调整后所得”后形成“应纳税所得额”。
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的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整体减免税额,符合条件的项目收入需要达到一定的占比,且需要满足规定的企业条件,企业其他非减免所得的项目一并享受减免,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冲减“应纳所得税额”形成“应纳税额”。
因此45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N免N减半,虽然都是减免企业所得税,实际构成两项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不同的填报方式,(1)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减:所得减免”;(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减:减免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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