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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货物、财产、劳务)和《国税函[2008]828号》(资产)对视同销售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综合了两者的视同销售情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说明
视同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
(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以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
(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
(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发生对外提供劳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九)其他,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务处理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如以存货进行捐赠,会计处理上,存货不计入销售收入,通过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处理中以存货(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分配、职工福利等,存货应全额计入销售收入,无需再通过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等视同销售未包括“对外投资”,申报表明确投资属于视同销售。
资产(货物、财产)用于偿债填入“其他”。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此中的“销售”,不应理解为直接将资产(货物、财产)销售、转让或处置,而是在市场推广或产品销售过程中推广、促销、样品等行为,如为促销和销售达成给与客户的赠品或样品,不包括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买一赠一等赠品行为。
视同销售中的“集资”指的是以集资名义征集资金,用于生产产品的成本资金等,然后将产品分配给出资人,多见于集资房建设。现行的“众筹”一般是按产品销售价格众筹,如众筹资金用于生产(成本资金)后分配产品,属于“集资”。此处的“集资”区别于资金拆借。
申报表视同销售前七项填报资产(货物、财产)视同销售,劳务存在视同销售情形的,填写“(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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