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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分期递延确认收益超过6年后的所得税申报表填写简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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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取得不征税收入未计入损益或收入摊销(分期递延确认收益)期限超过6年、未计入费用化或未计提摊销折旧等情况(人为或按准则要求),首先仍应在取得补助的当年起的6年内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取得、支出、结余、计入损益等情况并纳税调整(申报表取得年度的同一行)。


6年后的摊销(分期递延确认收益)或账务处理计入损益的金额,部分填报时,选择在计入损益的当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本年”行次填报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填写的数据无法形成逻辑关系。


此类情况不应再通过《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应直接填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七)不征税收入”行次的“调减金额”以及“(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行次的“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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