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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补助方式(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简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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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专门资金管理要求、资金支出单独核算要求。


后补助方式,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等,再给予经费补助。“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为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有资金投入,后补助资金仅是对单位投入的补助,补助项目不再组织过程管理和财务验收。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方式下的补助经费可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后补助资金仍然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对已发生的支出进行补助,与通常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取得后在支出时限定于明确的专项用途有所不同,获得补助后的资金支出不再限定专项用途,可以用于其他用途。符合条件的后补助资金可以适用财税[2011]70号等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规定。


后补助资金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后,应在实际取得年度确认不征税收入,“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应要求企业从实际投入开始追溯调整费用或资产对应折旧,即使要调整也应从获得补助资金后开始调整原来支出对应资产的后续折旧,通常企业投入会大于获得的后补助资金,实际无法确定补助金额对应的具体支出,因此无需也无法对企业自有资金支出原已形成的费用、资产对应的折旧等追溯调整。


不得扣除指的是企业实际取得补助资金,且选择做为不征税收入,之后对应开支形成的费用和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包括补贴资金支出的所有开支范围,不要求限定用于专项用途的开支。


财教[2013]433号 财政部 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解读

22.后补助资金财务处理和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后补助项目财务、会计处理依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后补助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符合条件的后补助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后补助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后补助资金取得的年度起(6年内)仍应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不征税收入相关栏次、《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进行纳税调整,资金仍适用“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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