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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刷今日头条时,推送了某财大大头条号发布的文章《个人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竟然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点开看了下文章,有几个结论需要探讨和研究。
这篇文章说的是老板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提供给自己的公司做办公室,作者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这种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文中首先没有分清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的区别以及不同的前提和应用场景,其次文中引用了营改增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种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并由此得出结论“个人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属于上述办法中的第一条,需要视同销售,以类似业务价格为核算依据,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哦。”,另外给出一个建议“财大大要告诉大家的是,有一种办法可以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那就是将房产租赁给公司,约定一定时期的免租期,那么这个“免租期”内是不用视同销售的~过了免租期就另说咯~”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首先要说的是,政策里其实有很明确的规定,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并没有对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要求视同销售,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才需要视同销售,个人在税法中不属于个体工商户,而属于其他个人。
所以老板将自己名下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做办公室用,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中间需要的是注意房产税的问题,这点在我们以前的文章《房产无租使用和免租期税收问题》中详细的讲过。
老板将房子出租给公司做办公室收取租金的话,按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的规定,所以免租期确如作者所述无需视同销售。
但我们可以找找个人出租房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所以达到每月不超3万的标准,是可以免交增值税的。这样的话,公司老板可以去开出房租发票来给公司作为成本入账,涉及的税收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公司可凭发票计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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