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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华 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1、汇总表
项目 |
茶园 |
初制加工厂 |
精制加工厂 |
产品 |
茶青 |
毛茶 |
精制茶 |
增值税 |
自种自产,免征增值税 |
1、以自产茶青,进行初加工,生产毛茶,免征增值税。
2、外购茶青,进行初加工,生产毛茶,征收11%增值税。 |
无论自产原料,还是外购原料,精制茶销售征收17%增值税。 |
所得税 |
减半征收所得税 |
自产或外购茶青,进行初加工,生产毛茶,免征所得税。 |
无论自产原料,还是外购原料,全额征收所得税 |
2、定义(增值税云南):
一、毛茶是指从事茶叶种植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产品。包括茶叶鲜叶和以鲜叶杀青、发酵、简单揉捻、干燥几个工序生产加工的干茶。
二、以下标准生产加工的茶叶产品按精制茶征税:
(一)通过再加工的毛茶。如将毛茶经筛分、风选、拣剔、分级、碎块、发酵、提香、压制、干燥、匀堆、拼配、包装、装箱等工序之一生产的茶叶。
(二)专门挑选特级嫩芽经杀青、发酵、简单揉捻、干燥等工序生产或冠以具体产品名称制作的干茶。
(三)应用CTC红碎茶生产线等现代生产工艺生产的茶叶。
三、普洱茶、紧压茶、速溶茶、袋泡茶、花茶、乌龙茶不论其生产工艺如何,均按精制茶征税。
3、定义(所得税):
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是指茶叶的采集和简单加工,如农场或农户对茶叶的炒制和晾晒等活动。
免征所得税的茶叶初加工是指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毛茶定义,并不完全一致,所得税上分级和包装工序出来初制毛茶,在增值税口径上已经是精制茶了。
4、增值税
4.1税率的变化
期间 |
销售税率 |
抵扣税率 |
2017年7月1日起 |
毛茶的销售增值税税率由13%降为11% |
农行品抵扣税率由13%调整为11%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3%抵扣进项。 |
2018年5月1日起 |
毛茶的销售增值税税率由11%降为10%
精制茶的销售增值税税率由17%税率降为16%。 |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4.2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云南)
自2018年2月1日(税款申报期,税款申报期为2018年1月)起,将云南省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橡胶、茶叶、魔芋、松香等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从事茶叶、魔芋、松香制品的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茶叶制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农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单耗 |
鲜叶 |
干毛茶 |
4.6054 |
干毛茶 |
普洱熟茶 |
1.3000 |
干毛茶 |
精制茶(除普洱熟茶以外的其他成品茶) |
1.1885 |
4.3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会计账薄,认真核算其生产经营情况(云南):
(一)按数量、金额式设置“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明细账,明晰核算各种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的库存变化情况。
(二)按财务会计核算口径设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科目,明晰核算资金往来情况。
(三)凡不符合以上要求或账目设置不健全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其生产经营情况的,以“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4向个人收购毛茶单笔收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固定的金融机构以现金支票支付。现金支票存根联所附身份证复印件号码必须与收购凭证上注明的身份证号码一致,否则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企业应将所选择的固定的金融机构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干毛茶进入到普洱茶生产加工环节,生茶产品损耗高于5%、熟茶产品损耗高于20%或外购熟茶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损耗高于5%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
4.5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5、所得税
5.1自种自产茶叶自己初加工的,企业应合理划分种植和初加工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5.2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5.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5.4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5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6、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
茶叶种植、加工应考虑去争取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种植可以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订版》第一类鼓励类 一、农林业 的项目,比如:2、农产品基地建设、11、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加工可以参考32、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
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7、备案
7.1(所得税)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免税的,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候进行年度备案。
7.2(云南增值税)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所产毛茶产品实行免税备案确认制(指从事茶叶种植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毛茶),未经确认的产品一律按精制茶征税。企业进行备案确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要求、产品标识和样品照片,不能按要求提供的,一律按精制茶征税。
相关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六条》
二、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2.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茶、可可、咖啡等饮料作物的种植;茶叶、可可和咖啡等的采集和简单加工,如农场或农户对茶叶的炒制和晾晒等活动。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16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2.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3.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4.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5.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6.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条款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失效],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订版》
第一类鼓励类
一、农林业
2、农产品基地建设
10、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与应用
11、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17、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
31、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32、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
四、农户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进项抵扣及税率变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云南省政策(全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茶叶增值税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我省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毛茶是指从事茶叶种植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产品。包括茶叶鲜叶和以鲜叶杀青、发酵、简单揉捻、干燥几个工序生产加工的干茶。
二、以下标准生产加工的茶叶产品按精制茶征税:
(一)通过再加工的毛茶。如将毛茶经筛分、风选、拣剔、分级、碎块、发酵、提香、压制、干燥、匀堆、拼配、包装、装箱等工序之一生产的茶叶。
(二)专门挑选特级嫩芽经杀青、发酵、简单揉捻、干燥等工序生产或冠以具体产品名称制作的干茶。
(三)应用CTC红碎茶生产线等现代生产工艺生产的茶叶。
三、普洱茶、紧压茶、速溶茶、袋泡茶、花茶、乌龙茶不论其生产工艺如何,均按精制茶征税。
四、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所产毛茶产品实行免税备案确认制,未经确认的产品一律按精制茶征税。企业进行备案确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要求、产品标识和样品照片,不能按要求提供的,一律按精制茶征税。
五、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会计账薄,认真核算其生产经营情况:
(一)按数量、金额式设置“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明细账,明晰核算各种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的库存变化情况。
(二)按财务会计核算口径设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科目,明晰核算资金往来情况。
(三)凡不符合以上要求或账目设置不健全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其生产经营情况的,以“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以下要求加强日常管理:
(一)向个人收购毛茶单笔收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固定的金融机构以现金支票支付。现金支票存根联所附身份证复印件号码必须与收购凭证上注明的身份证号码一致,否则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企业应将所选择的固定的金融机构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干毛茶进入到普洱茶生产加工环节,生茶产品损耗高于5%、熟茶产品损耗高于20%或外购熟茶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损耗高于5%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
(三)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茶叶生产企业的燃料及能耗进行测评,设定评估的固定指标值,超过测评值的,必须进行分析评估。
(四)各州、市及县(区)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毛茶收购价格查询体系。在茶叶原料收购季节,必须根据市场销售价格按月采集不同级别的毛茶平均收购价格信息,作为毛茶收购价参考值进行公布,对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当月实际平均收购价高于该参考值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
七、税源管理分局每年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茶叶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据以核实其生产经营的真实性。
八、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按月填写《茶叶生产企业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统计表》(电子文档详见省局FTP/省局下发/茶叶增值税管理),并按季度上报州、市级流转税部门审核备案,省局将不定期查验,由于涉及企业生产信息请各级国税部门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九、本通知自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和精制茶划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流字〔1994〕第02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橡胶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标准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研究,决定自2018年2月1日(税款申报期)起,将云南省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橡胶、茶叶、魔芋、松香等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同时就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新增企业、新增产品的扣除标准进行明确。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2〕71号)的规定执行。
二、上述从事茶叶、魔芋、松香制品的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从事橡胶制品的试点纳税人按照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四、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其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税率为11%或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分别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一)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1%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二)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7%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1%)
五、上述试点纳税人应自试点之日起,按照财税〔2012〕38号第九条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进项税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期限,将应转出进项税额分期转出,并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六、上述试点纳税人投入产出法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如下:
(一)茶叶制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农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单耗 |
鲜叶 |
干毛茶 |
4.6054 |
干毛茶 |
普洱熟茶 |
1.3000 |
干毛茶 |
精制茶(除普洱熟茶以外的其他成品茶) |
1.1885 |
(二)松香制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农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单耗 |
松脂 |
松香 |
1.3723 |
(三)魔芋制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农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单耗 |
鲜魔芋 |
干魔芋(片) |
8.5000 |
干魔芋(片) |
魔芋粉 |
1.2285 |
(四)除上述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外,本款规定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
企业名称 |
农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单耗 |
云南贡润祥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干毛茶 |
茶膏 |
10.4837 |
云南唐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干毛茶 |
速溶红茶粉(A粉) |
1.0200 |
干毛茶 |
速溶红茶粉(B粉) |
2.1700 |
干毛茶 |
即溶普洱熟茶粉 |
24.9900 |
干毛茶 |
速溶普洱茶粉(茶褐素) |
52.5100 |
云南天士力帝泊洱生物茶集团有限公司 |
干毛茶 |
帝泊洱茶珍 |
3.5800 |
普洱市齐福茶业有限公司 |
干毛茶 |
茶珍 |
5.8800 |
普洱青源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干毛茶 |
茶珍 |
5.9000 |
云南芒市三十六道水速溶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干毛茶 |
速溶茶粉 |
5.9024 |
大姚锦亿土特产有限公司 |
新鲜牛肝菌 |
冷冻牛肝菌 |
1.2100 |
大姚御春农食品有限公司 |
葛根粉 |
葛根茶 |
1.2560 |
(五)上述试点企业部分产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农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单耗 |
薏仁米 |
薏仁粉 |
1.1760 |
鲜木瓜 |
木瓜粉 |
7.1430 |
鲜葛根 |
葛根干(片) |
1.8000 |
鲜葛根 |
葛根粉(颗粒) |
2.7000 |
七、上述试点纳税人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1)
八、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新增企业、新增产品的扣除标准如下:
(一)本款规定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
企业名称 |
农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单耗 |
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芒市速溶咖啡粉分公司 |
不带壳咖啡生豆 |
易拉罐装咖啡 |
0.3000 |
云南养羊啦乳业有限公司 |
鲜羊奶 |
发酵羊乳 |
1.1214 |
调制羊乳粉 |
6.3000 |
脱盐羊乳清粉 |
5.6500 |
全脂羊奶粉 |
8.7150 |
干酪 |
9.1642 |
乳饼 |
7.5688 |
云南施普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螺旋藻粉 |
螺旋藻精粉 |
1.0150 |
云南新平南恩糖纸有限责任公司 |
桉木片 |
原纸 |
1.6460 |
竹片 |
0.3720 |
丽江胜利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
麦麸 |
酒曲 |
0.8607 |
米糠 |
0.0965 |
云南汇智源食品有限公司 |
核桃仁 |
核桃乳 |
0.0291 |
(二)新增以下产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农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单耗 |
鲜姜 |
干姜片 |
6.0000 |
(三)调整干茧生产生丝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农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单耗 |
干茧 |
生丝 |
3.2000 |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申报期。税款申报期为2018年1月)起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2014年第25号)第三条第四款“云南牟定三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鲜葛根生产葛根干片单耗2.0948、鲜葛根生产葛根粉单耗2.6327、鲜葛根生产方便葛根粉单耗2.9903、鲜葛根生产葛根颗粒单耗2.9963”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2015年第9号)第三条第三款“干茧生产生丝单耗3.0000”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试点纳税人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橡胶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解读稿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1日
七、边销茶免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60号》
三、对国家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9号》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二、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6〕73号》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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