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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系列4:连锁经营税收政策归集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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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华 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97号>

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号>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8]210号>

1、符合(财税字[1997]97号)文的有关条 件在同一地、州、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需要由总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地、州、市财政局审批。

2、连锁经营企业要求由总店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须由总店将连锁经营的有关资料(如批准其连锁经营的有关文件,连锁经营章 程、协议等)报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审核,再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报批。

3、经批准实行由总店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分店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和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发票使用情况的稽核检查,并定期加强与总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联系,确保连锁经营企业税收足额入库。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3]14号>

一、对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跨地州经营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需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同意。

二、对在地州市范围内跨县市经营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需报经地、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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