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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西部大开发这个税收优惠政策!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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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 万伟华

 

1、对企业来说,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什么问题?

不知道有这个政策;

不知道怎么办理;

不知道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鼓励类产业目录;

某些部门说企业不符合条件就此作罢;

因为种种原因无法获得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

 

2、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什么优惠政策?

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节省了10%的税金。

 

3、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4、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没有期限?

目前政策规定,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西部地区是指哪些地区?

政策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6、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什么?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7、目前西部大开发需要审批和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

2017年1月1日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事项采取&ldquo;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rdquo;的办理方式,不再需要向税务局备案了。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8、税务局可以要求必须备案审批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9、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哪些?后续怎么管理?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参考已经废止的<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要求:

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0、相关材料保存多少年?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11、是不是只有在所得税汇算时候才能享受?

预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12、税务局不能确定企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目前云南省的后续管理尚未出台,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是要求由企业汇算清缴前取得发改委的证明文件,还是税务局检查时取得就可以?是由企业提供证明文件,还是由税务部门自行向发改部门界定,待后续管理文件出台。

 

13、发改委的证明文件是怎么办理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主营业务确认工作的通知  (云发改办西 部( 2012   400 号)>

<云发改西部2015-41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授权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工作的通知>

如果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申请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到注册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到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出具确认书。

 

14、发改委证明文件要求企业主营业务审核确认需上报的资料?

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请予确认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请示,提出初审意见,并附企业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主要内容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标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资源节约、环保达标等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理由,符合条目等);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表格;

5、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性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6、项目建设时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批复、环保峻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7、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

8、法人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

9、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装订成册,份数根据各地发改部门的要求。

 

15、如果企业不符合政策,已经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怎么办?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6、西部大开发还有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17、西部大开发税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18、总分机构怎么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

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

(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批(核)、备案管理,并通过评估、检查和台账管理等手段,加强后续管理。

 

19、总分机构谁来保管留存备查材料?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20、相关的税收政策包括哪些文件?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2011年第9号令);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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