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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举行挂牌仪式,标志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
2018年6月15日,微信公众号“云南国税”改名为“云南税务”。
原云南国税的官方网站改版为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新网站沿用了原国税网站的模板,网站地址不变,依旧为 www.yngs.gov.cn,原云南国税网站的内容地址为old.yngs.gov.cn,原云南地税网站的内容地址为www.oldltax.yn.gov.cn。
2018年6月16日于新的官网发布了多份通知及公告,需纳税人注意。
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机构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公告〔20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机构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并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挂牌后,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云南省国税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同时设人民中路办公区,地址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156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2、关于原“云南国税”、原“云南地税”微信公众号整合为“云南税务”的公告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自2018年6月15日起,原“云南国税”、原“云南地税”微信公众号统一整合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云南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办税服务厅信息的通知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加优质高效服务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现将办税服务厅信息公布如下:
办税服务厅公布
办税服务厅名称 |
办税服务厅地址 |
办公时间 |
业务范围 |
管辖范围 |
服务电话 |
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办税服务厅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23号 |
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8:00 |
负责全局管户的纳税申报和社会保险费申报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负责对领用的各种税费缴款书、完税证明等票据管理和监控;负责信息确认、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及各项资料归档;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负责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 |
昆明市范围内(东川区除外)的省属企事业单位及金融保险企业(含省属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医院、各类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
0871-63641320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了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共有9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详细目录复制地址到原文查阅
http://www.yngs.gov.cn/html/gsmain/20180616/da8cc38263edf2ce016404930970004b.html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稿
一、 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
二、目的依据
经梳理,共9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仅涉及标题名称变更、正文和附件无其他修改内容,这些文件不因机构改革的影响可继续执行。为便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理解适用,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 主要内容
《目录》包括“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和“文号”四栏,继续执行的9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按发文日期的先后顺序排列,以供查阅使用。
5、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了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经清理,共有60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详细目录复制地址到原文查阅
http://www.yngs.gov.cn/html/gsmain/20180616/da8cc38263edf2ce016404991741005d.html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稿
一、 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
二、目的依据
经梳理,共有60份税收规范性文件因机构改革的影响需要对正文和附件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为便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理解适用,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 主要内容
《目录》包括“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六项栏目,其中,“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对修改的内容加粗,以方便税务行政相对人查阅使用。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把原文件中的“国税”、“地税”等表述修改为“税务”或“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最新规范表述;二是对机构改革涉及征管流程和纳税服务事项部分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条款修改;三是对一些不符合机构改革之后工作要求的条款或内容进行删除。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已根据本公告对修改的60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进行同步更新,可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使用。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为规范全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税务行政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已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详细目录复制地址到原文查阅
http://www.yngs.gov.cn/html/gsmain/20180616/da8cc38263edf2ce016404b041e40080.html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行使规则》)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使规则》,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结合全省税务行政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了《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制定的依据
《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基准》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分为七大类36个税务行政处罚项目。其中7大类为: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账簿凭证管理类、税款征收类、纳税担保类、税务检查类、发票管理类,共36项具体违法行为。
《基准》在每一项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定处罚幅度内,在裁量基准的设置上,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的轻重, 细化为2至5档的裁量标准,充分体现了税务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公平和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主要特点
该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如下特点:
(一)贯彻“首违免罚”精神
根据《行使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明确不予行政处罚。
(二)明确执行适用前提
在公告中明确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前提下适用《基准》。
(三)体现法律指引作用
在本次制定《基准》时,对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给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轻的行政处罚;对拒绝检查且未及时改正的给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重的行政处罚,这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配合检查,积极整改,体现法律引导作用。
(四)对发票违法行为规定更加细化
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又包含定额发票、冠名发票等种类,且每种发票都有金额限制不同,相应带来的违法后果也不同。《基准》裁量标准更加细化,同时把份数和金额用“或”作为标准来裁量,同时明确专用发票违法都属于严重行为。
五、执行中应注意事项及部分事项说明
(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说明
自开展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已不再需要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此部分纳税人已不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管理要求。故《裁量基准》明确了涉及“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暂不适用该自由裁量权基准,其余按规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继续适用本《基准》规定。
(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税务行政处罚法定幅度和范围。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严格执行“一事不二罚”原则。
(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落实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制度规定,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五)《基准》发布之日同时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3号)。
(六)随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等改革的全面推进,以及税收立法步伐的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即将面临较大范围的修订,且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因此,本公告将在试行一段时间后,结合上位法的修订和权责清单的推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应根据最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来执行。
7、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12366纳税服务中心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已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12366纳税服务中心对外服务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工作时间以外,将提供自动语音服务。
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税收咨询、服务投诉、涉税举报等服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12366纳税服务中心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8、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办税指南》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编制了《纳税人办税指南》,现予以发布,并将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人办税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下载地址:
http://www.yngs.gov.cn/html/gsmain/20180616/da8cc38263edf2b8016406be913d0025.html
9、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优化云南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多渠道办理《清单》事项,实现《清单》事项的“最多跑一次”。
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地税系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下载地址:
http://www.yngs.gov.cn/html/gsmain/20180616/da8cc38263edf2ce016406b2975c00ce.html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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