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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段 | 2018年7月1日之前 | 2018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
政策 | 说明 | 政策 | 说明 | ||||
支出已在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 | 支出未在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 | ||||||
支出发生年度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按账面核算预缴所得税 |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
按账面核算预缴所得税 | - |
次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前) | 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成本、费用有效凭证,可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可以扣除。 |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1、汇算清缴结束前,应补开、换开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2、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补开、换开扣税凭证,应在汇算清缴前,提供按第十四条规定的能证明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3、汇算清缴结束前,未补开、换开合规的扣税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资料的,文件没有明确不得扣除。企业预计汇算清缴后短期内可补开、换开合规的扣税凭证、或能提供证明资料的,可以不主动剔除,但最终可能导致滞纳金、罚款、补税,承担逃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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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后至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
5年内,所得税前应扣未扣或少扣的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可以追补至当年扣除。 无论是企业自查发现的,还是税务机关发现,是已经在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被调出,还是在支出发生年度没有扣除过。 |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 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及时补开、换开合规的扣税凭证、或能提供证明资料的,依旧可以在支出发生年度扣除,否则应及时做补充申报,进行更改,补交税款等。 |
汇算清缴后,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或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资料的,可以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追补年限不超过五年。 但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未取得扣税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扣税凭证,或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相关资料,可以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年限不超过五年。 企业未按要求在60日内补开扣税凭证、证明资料的,即使以后年度重新补开扣税凭证或证明资料的,不得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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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企业之日起60日内 |
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未取得扣税凭证,或取得不合规扣税凭证的,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扣税凭证,或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相关资料,依旧可以在支出发生年度扣除,没有按要求取得的,不得在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企业未按要求在60日内补开、换开扣税凭证、证明资料的,即使以后年度重新补开、换开扣税凭证或证明资料的,不得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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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 |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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