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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免征增值税,会计处理上各有各的说法。
假设A公司销售直接免征增值税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计11600元:
1、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视为不含税(免税),或者视为含税但不对销项进行处理,不做补贴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600
2、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视为含税,需要价税分离,并对销项税金进行账务处理,计入补贴收入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益。
借:银行存款 11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160
贷: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益) 1160
3、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视为不含税,应按销项税金(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乘适用税率)-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金后的余额确认为补贴收入,这和增值税申报表填写的要求类似,免税额等于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申报表上的“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划分进项时,免税项目的销售额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与申报表填写不完全相同的是,在会计核算上的进项计算,认为是本应可以抵扣但因为免税没有抵扣全部进项,包括取得的普通发票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甚至有观点认为免税对应的进项应按免税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进项。
4、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视为含税,需要价税分离,应按销项税金-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金后的余额确认为补贴收入,其他与第3点类似。
第3、4点也是理论化比较重的,PPT好做,现实未必能准确计算出来。
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中对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的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因此支持第2点的有很多。
我们认为按第1点的做法,对企业更为有利,想想所得税各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文章核心内容和思路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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