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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
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5、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十二、问: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乘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办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对于计算公式中的分母“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网上有这么一种说法:“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应该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有关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收入,即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该计算在内。
对此不能赞同,这样的说法没有依据,且实际中计算不太可能划分清楚,过于理论化,政策文件中对“当月全部销售额”或“当期全部销售额”没有类似的限制。
办法中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主要是防止纳税人人为调节进项发票取得和抵扣时间、调节销售比重,来调节进项转出的数据。对纳税人来说,进项发票的取得和认证、购销不均衡会导致进项转出数据计算差异,并非一定就是人为调节。而按年度清算,纳税人可能少转出,也可能多转出。文件规定是可以清算,没说一定要清算,是税务机关清算,不是纳税人自己清算。那么如果年度下来,自己发现多转出进项税额,向提出清算要求,会被支持吗?
纳税人按政策没有人为调节,税务机关清算发现少转出的情况,我们认为不需要对以前月份进行逐月的调整申报,应在税务机关清算结果的当期转出就行了,也不存在滞纳金和罚款的问题,除非人为调节销售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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