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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8号公告,有篇文章中,说此文中的意思,只能意会,不可言传。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的两篇文章说明28号公告的意思和精神其实是很超越和宽松的,但增值税的规定和现实执行都跟不上28公告的脚步了。
在何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对补开扣除凭证期限进行了解析:
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规定期限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这里的“规定期限”包括两种情形: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是指《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期限,即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
和28公告一样,看似明白了,其实还是蛮糊涂的,看似说清楚了,实际执行起来完全没依据:
1、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扣税凭证或证明资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2、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未取得扣税凭证或证明资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困惑的是:
1、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间取不到的,但主动在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在税务告知之前取得,可不可以在发生年度扣除呢?
2、发生第2点的情况,需不需要罚款滞纳金呢?
3、纳税人主动不取得,等着税务机关检查,查到了赶紧补,补不上认罚?
4、税务机关发现了但不告知不要求在60日内补开,而按第1点直接处理呢?
公告的意思其实是前后承继的,通过多种方式,给纳税人的真实支出一个又一个的补救机会,是正向的思路,但给理解和执行带来困惑和难度却不小,很多问题还需要文件细化。
企业日常管理中,对28号公告应谨慎,但证明支出真实的证据保留越充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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