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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贸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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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表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据悉,税务总局为解决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税收管理模式,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税务总局拟对现行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改为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以下称代办退税)。
 
为此,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条件。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同时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具体办法。
 
一是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是生产企业应先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三是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四是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代办退税,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还明确了异常代办退税业务的处理措施。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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