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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云南省医药制造企业农产品进项将核定扣除(楚雄国税对政协提案答复)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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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州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45号提案答复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办公室

 

        根据2018年3月20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州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案的通知》,原楚雄州国家税务局主办一件政协提案:《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提案》(州提案第45号),受理该主办件后,原州国税局领导高度重视,办公室积极统筹协调,承办科室积极办理并与州政协委员沟通、面商、答复。现将提案答复情况公示如下: 

 

        经办理,原州国税局于2018年5月23日与州政协委员进行沟通、面商,提案人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态度和面商沟通结果表示满意。提案人于6月21日对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情况进行反馈:承办单位对该提案高度重视,认真办理,所提的下步工作措施,对提高企业税收遵从,推进税收便利化服务、有效防范税收征管风险具体针对性和可行性,提案人对该提案的办复表示满意。 

 

        对州政协委员《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提案》(州提案第45号)的办理情况,原楚雄州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6月27日以楚国税函〔2018〕74号文件从“现行农产品税收政策及风险管理现状、我州推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情况、推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扩大工作计划”三个方面进行了答复,提案人表示满意。 

 

        附件:对州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45号提案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8年9月17日 

 

                        

楚雄州国家税务局

楚国税函〔2018〕74号

 对州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45号提案的

答       复

 

由涛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提案》(州提案第45号),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凭票计算抵扣,一种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凭票计算抵扣方式普遍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式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销售的部分行业及企业试点。自2012年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选择部分行业、部分企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一、现行农产品税收政策及风险管理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时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按规定进行开票及核算的,必然带来企业的纳税风险。

 

        云南省农业经济占主导,对税收管理的影响客观存在。农产品种类别多、数量大、涉及面广,农产品涉税风险在整个云南省的税收管理中风险管理难度较大。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看,农产品税收风险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自开自抵”。由于普遍存在以销售方难以开具发票、难以界定是否为农业生产者等为由,向非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时自行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了自开票自抵扣的进项税范围。

 

二是农产品发票票面上开具的收购对象与实际的农产品销售方、收款方不一致。

 

三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上存在虚构收购价格、虚构收购数量的情形,与实际收购情况不符。

 

四是以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调节当期应纳税额。这些行为都是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结果,最终引发企业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

 

二、我州推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首次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2012年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每一年都会同云南省财政厅以联合下发公告的形式明确我省扩大推行行业范围。相继出台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2年1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水果出口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6年1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橡胶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7年12号)等8个公告。 

 

        2012年至2017年,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云南省国税局同云南省财政厅共明确了云南省乳及乳制品行业的单耗20个、植物油行业的单耗33个、酒及酒精行业的单耗17个、魔芋、松香、茶叶等其他产品单耗61个。公告还单独明确了楚雄州的云南牟定恒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为全部产品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企业。我局多次召开企业座谈会、深入企业采集企业生产工艺和财务数据,书面向云南省国税局上报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单耗测算采集表》,并对单耗测算结果进行回返调研。结合楚雄州实际,多次向云南省国税局专题汇报楚雄州医药制造企业的情况,积极推动云南省国税局和云南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实施医药制造企业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照云南省国税局业务处室工作计划,在今年内将启动医药制造企业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工作。

 

三、推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扩大工作计划

 

        农产品企业作为我州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与民生经济息息相关,也是楚雄国税致力于服务好、管理好、发展好的重点行业。为助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楚雄州国税局在下步工作中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州委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项工作要求,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做实做细工作,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促进农产品企业发展。

 

        一是强化服务意识,做好帮扶企业工作。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是根据企业的投入产出比来确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降低企业税收风险,但无法通过进行税额核定实现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与现行抵扣凭证脱钩。国税机关在工作中要帮助纳税人树立的合法经营、诚信纳税意识,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是加强税法宣传,辅导督促农产品企业规范涉税业务处理。通过涉税政策提醒、举办培训班、重点辅导等方式加强税收政策的准确理解与把握。加大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和风险自查自纠力度,不断规范财务核算和发票使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税务处理不合法带来的涉税风险。严格按规定开票,从金额、数量、时间上确保取得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相对应,能从根本上避免取得虚开的发票。

 

        三是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开展调研测算,积极推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续向省局汇报,争取最大支持,开展工作调研,收集企业的相关财务核算数据和生产工艺流程等资料信息,持续推进我州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的扩大,支持楚雄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恳请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

 

 

楚雄州国家税务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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