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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国家税务局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 能够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业务的纳税人范围有哪些?如何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开具《外管证》?
答:“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系统”的使用对象包括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区内其他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包含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到我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自2017年12月1 起,已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站”,点击“我要办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利用税控盘或金税盘数字证书登录“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地入口”,填写办理《外管证》的相关申请信息,并上传合同等涉税资料电子件,发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的《外管证》通过互联网推送给纳税人,并套印税务机关电子章,由纳税人自行下载打印即可。
3.请问加油站必须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答:加油站必须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4.我公司纳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期间,请问我公司缴纳税款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 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或确认期限有何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6.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内部授权集团内的其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7.纳税人取得未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8.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费的民办幼儿园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所以,超过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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