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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到底有多难?!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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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 新华社:

 

企业注销到底有多难——督查组暗访企业注销手续办理情况

 

材料多:公司注销程序增设前置条件

“跑断腿”:税务注销不能“通办”

办理难:手续繁杂催生大量中介

 

督查组认为,企业注销流程增设前置条件,拉长了办理时间,税务注销不能实现“一网通办”,补税程序和清税流程等环节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督查组认为,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企业注销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清理,严格执行公司法要求,及时提请国务院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将企业注销简化为“一个文件、一次办理”。

 

9月18日 新华社:

 

环节繁复 缺乏“一次性告知”——国务院督查组直击企业注销税务环节“堵点”“难点”

 

税务注销前置事项数量较多、涉及的处理环节较多,纳税人可能涉及二十多个事项的处理。督查组发现,税务部门对这些事项缺乏有效集成,没有做好业务整合和衔接,管理上存在前后台衔接不畅的问题,把一些税务机关内部流转事项“外化”,可能导致纳税人“多头跑”。

 

 督查组在大厅走访发现,大厅在税收优惠、企业开办、网上办税等事项的宣传力度较大,但对税务注销相关政策和业务处理的宣传偏弱。同时,经过与税务人员交谈,督查组发现,税务机关在注销分类分级处理上,并未区分重点监管人群、重点关注事项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督查组建议,要做好税务注销前置事项的整合和衔接,对纳税人进行细化分类,放开一批不必要的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加强对税务注销这一薄弱环节的宣传,并优化网上办理服务功能。

 

2018年8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8〕79号

 

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

(1)2018年底前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增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等企业类型,试点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2018年底前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简化优化注销业务流程,对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且不存在职工参保关系的企业,社保部门及时反馈“注销无异议”意见,同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简易注销业务协同,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提示;对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在公告期届满次日提出异议。(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负责)

 

2018年8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461号

 

五、推行个体工商户承诺制税务注销。2018年底前,试点单位推行承诺制税务注销,即对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无欠税(罚款)记录等事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由其业主出具承担未尽税收事项清缴义务的承诺书,税务注销即时办结。

 

八、简化税务迁移、注销流程。简化跨区域迁移流程,2018年底前,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2018年底前,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提示;对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在公告期届满次日提出异议,最大程度便利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

 

2018年9月6日 中国政府网:

 

李克强 国务院常务会议

 

一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加快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保制度。

 

2018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税总发〔2018〕149号 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跟踪问效,强化督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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