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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4台中文国际频道在9月30日早上7点20分的中国新闻节目中,对部分单位因为国庆节把10月份的工资提前到9月底发放,个人所得税能否按5000元减除费用的问题进行了报道。
报道全文如下:
新的起征点从10月1号开始执行,那涉及到九月份和十月份跨月的工资收入该如何缴纳个税呢?财政部、税务总局予以了明确:
财税部门明确,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号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每月五千元执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每月五千元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每月三千五百元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10月1号恰逢国庆长假,如果十月份工资提前到九月底发放是否按五千元新起征点执行?
税务部门分析表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有部分单位可能会因国庆节长假而将十月份工资提前至九月底发放。各单位在九月底依法发放的上述本应于十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使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税务机关会实事求是的让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
为此税务部门统一推广使用的扣缴客户端软件已提供了相应税款计算功能,依法提前发放工资的单位可以通过选择十月税款所属期适用五千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但相应税款仍需在法定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需要提醒扣缴单位和纳税人的是九月份正常发放的当月工资仍需按三千五百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现行税率表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扣缴申报与事实不符的,税务机关后续会进行核查纠正。
以上为报道全文
法定申报期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因国庆节提前到9月份发放的10月工资,个税应在11月份进行申报,税款所属期选择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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