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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政发〔2017〕50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f/201708/t20170818_30289.html
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 “营改增”和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免征增值税。(省国税局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配合)
(二)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创新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关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先投入后补助的原则,统筹既有资金,依据企业先期投入的研发经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配合)
(三)落实国家有关 “双创”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按照规定条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进口设备税收等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地税局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配合)
(四)严格执行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 “减、免、缓”政策。(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 (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 (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登记使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地税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六)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省地税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七)继续落实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 (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的,自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省国税局牵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7〕123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711/t20171124_31166.html
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促进我省医疗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4.落实各项财税优惠。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程序、规范流程、优化服务,为社会办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提供“绿色通道”。按照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有关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对经认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医疗机构,其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对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省地税局、物价局、财政厅,省国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7〕114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711/t20171115_31072.html
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二十四)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老年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境外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依法享受税费等优惠政策。
昆明市关于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实施办法(试 行)
http://fpb.km.gov.cn/c/2017-12-15/2359483.shtml
3.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用于救济贫困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7〕81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f/201712/t20171222_31441.html
(十三)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7〕135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712/t20171229_31514.html
(十四)加强财税政策支持。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认真执行国家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7〕136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712/t20171229_31515.html
三、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引导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地税局,省国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8〕9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802/t20180205_31921.html
(十六)加强投资和财税等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国家部署,积极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省国税局、云南保监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8〕6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802/t20180205_31920.html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
云政发〔2018〕5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f/201802/t20180201_31890.html
(十二)依法依规征收、减免税款,提升税收收入质量,坚决杜绝收过头税。
(二十)鼓励创新创业。出台我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促进技术进步的税收激励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8〕30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805/t20180508_32554.html
(四)优化科技管理政策。在落实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科技管理政策,支持示范区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培育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培养引进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培育认定各类科技型企业,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激励等各项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将示范区列为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推荐渠道,搭建育才引才荐才用才平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8〕18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805/t20180531_32734.html
(十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鼓励开发区出台政策措施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按照规定给予税收支持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8〕34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805/t20180530_32723.html
(二)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将企业登记、公章备案、涉税事项整合为1个窗口办理,提供企业开办综合服务。企业设立登记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发票领取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增加公章刻制企业数量,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事项,申请人可自选公章刻制企业。简化涉税办理流程,取消企业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补录,改为部分信息由税务部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企业申请领用10万元(含)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由窗口当场办理。(省工商局、公安厅、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8〕55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807/t20180720_33450.html
(四)优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对已在企业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加强涉税信息采集质量管理,完善涉税信息交换机制,健全共享数据对账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共享企业登记涉税信息。取消企业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补录,改为部分信息由税务部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企业申领10万元(含)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由窗口当场办理。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8〕60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808/t20180813_33631.html
(二十二)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遵循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优化政府投入,完善体现职业学校、应用型高校和行业特色类专业办学特点和成本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拨款机制。积极探索分类支持,对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规模、不同效益的职业学校实行差异化拨款,促进办学水平整体提高和持续发展。在职业学校、高校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奖励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资金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举措,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财税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鼓励各地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促进产教融合发展。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校的建设用地,按科研、教育用地管理。所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予以重点倾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省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规〔2018〕5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g/201808/t20180823_33702.html
(四)放宽准入条件。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与省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对境外投资者以自建产权用房或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十六)培育发展老年产品用品。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引导支持有关行业、企业围绕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辅助器具和智能看护、应急救援、通信服务、电子商务、旅游休闲等重点领域研发和生产老年产品用品,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增加老年用品供给。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完善财政和税费支持政策,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转变对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发放方式,依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建立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各地要切实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确保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其中,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8〕65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808/t20180821_33696.html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州、市要采取多种方式努力增加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学习者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经费的机制。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老年教育发展基金,企业和个人对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云南省传统工艺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8〕64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808/t20180820_33684.html
(二)完善政策支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传统工艺有关项目以及特色文化产业传统工艺发展予以适当支持。将传统工艺展示、传习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传统工艺企业符合现行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8〕46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f/201808/t20180830_33772.html
三、贯彻落实国家财税支持政策,进一步激发投资活力
(九)省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招商引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设(增资)外资项目和研发机构,按照我省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执行。
十二、鼓励外资并购投资,促进在滇外资企业转型发展
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提高科技含量,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市场主体自发或者抱团发起设立我省外资增长的产业引导基金。(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省税务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8〕45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f/201808/t20180830_33771.html
(十一)加强税收政策落实与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纳税信用纳入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建设,推动联合惩戒,实现社会共治。建立纳税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在财政、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区、休闲农业示范点等各类园区以及专业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规模种养基地等,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和农村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依法将用人单位和雇工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返乡创业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医疗保险。(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省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8〕70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808/t20180830_33767.html
(三)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租赁等境外投资保险组合产品模式,加强银行、保险、基金、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的合作,有效拓宽我省企业境外投融资渠道,全面落实与签署双边协定国家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及各项税收政策。为境外投资合作重要任务因公团组出访提供保障,优化省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赴周边国家从事境外投资合作出国(境)审批流程。支持境内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投资顾问、设计咨询、风险评估、认证、仲裁等有关中介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商业咨询服务,降低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风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办、国资委、司法厅、财政厅、工商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外汇局云南省分局、中国信保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8〕69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808/t20180828_33748.html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授权省级确定的税费减免,按照程序报批后,可免征的一律按照规定免征,可减征的一律按照规定的最高限减征。符合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自然人)收购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可以按日、按收购地点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优先受理出口企业农产品出口退(免)税申报,优先办理符合退税条件的农产品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农业厅、林业厅、粮食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8〕42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f/201808/t20180827_33739.html
三、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保障水平
(四)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创新养老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加强开办支持和服务指导,认真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融资、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依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减免。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老龄产业培育发展
(一)完善老龄产业政策。健全完善对从事老龄产业的企业和社会力量在投融资、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减免,支持老年用品产业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技术密集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加强适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扶持老龄产业行业和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老龄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8〕74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809/t20180911_33896.html
四、政策措施
(二)落实新能源汽车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公安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8—2025年)》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zfgb/gb2018/201809/t20180929_34067.html
(四)保障青年发展经费投入。完善支持青年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各级政府要将本规划实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服务青年的专业化组织或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企业的积极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青年发展。对各类从事青少年服务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公益性青少年教育阵地和场所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严格落实对青少年公益项目在用地、税费等方面相关政策。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zfgb/gb2018/201809/t20180929_34061.html
五、凝聚各方力量,形成脱贫攻坚合力
(四)激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扶贫。积极争取各类大型企业集团帮扶贫困地区。落实省属国有企业精准扶贫责任,采取发展产业、对接市场、安置就业等多种方式帮助贫困户脱贫。深入推进“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公益扶贫,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采取设立扶贫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脱贫攻坚。持续开展“光彩行”活动,提高精准扶贫成效。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建立社会组织帮扶项目与贫困地区需求信息对接机制,确保贫困人口发展需求与社会帮扶有效对接。鼓励引导社会各界使用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推动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融入大市场。实施社会工作扶贫计划,为贫困人口提供生计发展、能力提升、心理支持等专业服务。加强对社会组织扶贫的引导和管理,优化环境、整合力量、创新方式,提高扶贫效能。落实社会扶贫资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8〕87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809/t20180929_34060.html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扩大医疗保障效益
(二十)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创新和丰富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健康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为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提供支持。促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发展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推动个人所得税优惠健康险加快发展。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云南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二十三)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严格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遏制虚高药价,打击药品购销中“挂靠”“走票”等过票洗钱、恶意抬价、回扣等乱象,保证药品供应、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利。(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税务局负责)
(二十四)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落实国家抗癌药降税政策,将国家降税调价的抗癌药及时挂网、调整有关药品医保报销政策,督促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18〕44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f/201809/t20180919_33980.html
落实税收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8〕88号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810/t20181012_34185.html
三、落实政策措施。有关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17〕77号和云政办发〔2017〕132号文件要求,强化安全环保监管,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要细化落实财税、信贷、土地、审批等有关支持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共同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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