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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冶集团虚开劳务发票列支工资,唐山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两审败诉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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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至2013年期间取得承德市4户劳务派遣公司虚开的劳务费发票146,977,060.12元,

 

1、原告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套取资金,以赶工费、奖金、施工补贴、高原津贴等名义发放给本单位员工的145,422,763.12元。

 

2、原告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套取资金,原告机械电气安装工程分公司综合管理部20127月用转账支票购入招待客户用酒115,800元。

 

3、原告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套取资金,原告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2010年至2013年期间发生的食堂招待费239,003元、购买红酒包装盒3,500元、印度业主来唐考察费31,511元。

 

4、原告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套取资金,以就餐补贴、节日补助、话费补助名义支付给非本公司员工483,673元。20095月至20137月,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非本公司员工的驻场监理人员就餐补贴400,673元、节日补助81,100元、话费补助1,900元。

 

5、原告为取得涉案虚开发票,向承德中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企业额外支付虚开发票金额1.2-3%的”管理费”3,474,276.37元。

 

二十二冶在干什么:

    审计署报告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

2012年至20136月,所属二十二冶及其下属12家单位采取虚开劳务费发票或直接以劳务分包预结算单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8,666.8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工资性津贴及奖金

 

    审计署《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有些公司甚至不惜以违规形式获取资金,来为职工发放补贴、奖金。例如,中冶集团所属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12家单位,2012年至20136月,采取虚开劳务费发票或直接以劳务分包预结算单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8,666.8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工资性津贴及奖金。

 

        2009年至20125月,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国家核电”)所属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勘测分院通过虚列野外津贴和虚开发票报销等方式,将371.41万元转到账外存放,用于向职工发放奖金、过节费等

 

2011年至2012年,大唐集团所属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唐国际燃料公司通过虚列派遣劳务人员费用套取211.40万元现金设立“小金库”,全部用于向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发放奖金

  

争议焦点:

    利用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属于按企业工资制度规定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

    利用虚开发票虚列成本

  

唐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被告、上诉方):吧啦吧啦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被告、上诉方):吧啦吧啦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被上诉方):吧啦吧啦

 

(一审)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节选):

 原告认为给职工支付的145,422,763.12元工资未违反本公司的工资制度,被告否认原告支付145,422,763.12元工资的合理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该工资应认定为合理支出。应当指出,企业职工工资的合理性与工资资金的来源方式是否合法没有必然联系,原告虚开发票套取本企业资金,其行为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原告使用套取的资金给职工发放工资违法。

 本案争议的145,422,763.12元工资性支出是原告生产经营中客观存在的成本,被告根据该资金来源的违法性否定为职工支付工资的合理性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也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被告认定145,422,763.12元工资性支出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不能成立,以此为依据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节选):

 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对于该145,422,763.12元属于给职工支付的工资并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

 上诉人认定145,422,763.12元工资性支出不准在税前扣除,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理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附件: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冀0203行初366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0202152e-f77b-4cad-9c31-a90f0072d3dc&KeyWord=%EF%BC%882017%EF%BC%89%E5%86%800203%E8%A1%8C%E5%88%9D366%E5%8F%B7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冀02行终474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770e9c7-07f8-46a2-bd60-a97200c79381&KeyWord=%EF%BC%882017%EF%BC%89%E5%86%800203%E8%A1%8C%E5%88%9D366%E5%8F%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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