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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excel总结版(本文为征求意见稿,已经没有看的意义,请点击上面链接查看相关文件) | |||||||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专项扣除确定的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
序号 | 专项扣除 | 月度可扣除金额 | 年度可扣除金额 | 备注 | 扣除申报人 | ||
1 | 子女教育 | 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
1,000.00 | 12,000.00 |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
扣缴义务人 |
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
2 | 继续教育 | 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 学历教育期间 | 400.00 | 4,800.00 | 扣缴义务人 |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 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 | 3,600.00 | |||||
3 | 大病医疗 | 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 | 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 60,000.00 |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 |
4 | 住房贷款利息 |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偿还贷款期间 | 1,000.00 | 12,000.00 |
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
扣缴义务人 |
5 | 住房租金 |
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
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1,200.00 | 14,400.00 |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扣缴义务人 |
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 | 1,000.00 | 12,000.00 | |||||
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 | 800.00 | 9,600.00 | |||||
6 | 赡养老人 |
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 | 2,000.00 | 24,000.00 |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
扣缴义务人 |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 | 1,000.00 | 12,000.00 | |||||
征收 管理 |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 |||||||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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