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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特别注意
2018年1月至11月新购进的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可以在2018年一次性扣除,如果放弃在2018年一次性扣除的,不可以在以后年度一次性扣除。
2018年12月新购进的不可以在2018年一次性扣除,只能在2019年一次性扣除。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
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1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2018年没有一次性扣除,那么在2019年及以后年度不可以再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
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关注税会差异处理(摘抄自上海税务)
对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可在制定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台账时,详细设计涵盖资产名称、编号、原值、购置时间、折旧开始时间、折旧完成时间等有关栏目,并分年度统计折旧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达到既可让固定资产会计岗位在会计处理时及时完整填报,又便于税收会计岗位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准确地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企业要关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设备、器具发生提前报废、非货币性交易、无偿划转、有偿转让等特殊事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避免出现纳税调整不当的税收风险。
对于短期无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而言,选择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进一步加大亏损,且由于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限制,该亏损可能无法得到弥补,实际上减少了税前扣除额。
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往往不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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