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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
为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相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于2018年12月27日前,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yngs.gov.cn/)公众参与栏中的意见征集模块,找到《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网址是:http://www.yngs.gov.cn/front/adviceView?subsiteFlag=gsmain&subsiteId=da9096625a4adccc015a4aea4b13000d&newsClassId=da9096625a7e5a82015a7e87bd350a41&id=da8cc382675eed9401679b5963c30980)并提出意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又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二)附征率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二)应税所得率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纳税人经营多个项目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2.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 月 日
附件1: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行业分类 |
附征率(%) |
|
采矿业 |
0.5 |
|
制造业 |
0.3 |
|
交通运输业 |
0.3 |
|
批发和零售业 |
0.3 |
|
餐饮业 |
0.4 |
|
住宿业 |
0.8 |
|
建筑业 |
0.4 |
|
服务业 |
0.8 |
|
娱乐业 |
1.7 |
|
其他行业 |
0.8 |
附件2: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分类 |
应税所得率(%) |
采矿业 |
5 |
制造业 |
5 |
交通运输业 |
5 |
批发和零售业 |
5 |
餐饮业 |
7 |
住宿业 |
10 |
建筑业 |
7 |
服务业 |
10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起草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为了确保采用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同步享受减税红利,同时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二、制定依据
(一)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解释了定期定额征收的概念。第二十条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该办法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83号)第二条明确附征率换算方法和税款计算方法。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明确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适用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八条明确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第九条明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和应税所得率表。
三、《公告》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将经营所得的投资者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元,扩大税率表各税率档次级距,采用查账征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切实获得个税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为了确保采用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能享受减税红利,保持定期定额户在全省范围内税负平衡,需要统一并适当下调全省附征率水平。二是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对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四、起草过程
为了全面了解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现状,研究我省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问题以及应税所得率出台必要性,省税务局相关部门组织18个州市级单位开展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方式的调查,收集整理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对附征率调整、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意见建议。调取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入库数据以及企业核定信息等,测算草拟附征率调整、应税所得率行业设置标准和具体比例的方案。起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系统内部意见,汇总整理后吸收采纳部分意见形成本稿。
五、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
全省统一并普遍下调附征率后,除部分地区采矿业附征率维持现有水平不变,云南省范围内其他行业附征率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六、施行日期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因此,《公告》施行日期拟定为2018年10月1日。
七、废止文件
《公告》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并下调全省附征率水平。《公告》施行后,拟将该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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