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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提供饲料合格证明有了新的规定: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不再提交。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产品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
而2018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
被废止的条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4号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据此,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产品不再需要提供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但需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同时,国税函[2004]884号其他条款没有废止,依然需要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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