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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的税收处理问题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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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税收政策

 

增值税: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二十)》的通知

问: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能否享受《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能否执行90天以后的贷款利息按“收付实现制”缴纳增值税?

 

答: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所以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所规定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也不能执行90天以后的贷款利息按“收付实现制”缴纳增值税。

 

1、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享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8]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执行90天以后的贷款利息按“收付实现制”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明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

以上两条政策中的“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围掌握。

 

所得税:

 

2012年4月11日上午9:30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与网友在线交流,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文和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也不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在促进经济繁荣、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局将和财政部共同研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税收政策。

 

1、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执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政策:

 

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享受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90%计入收入所得税政策:

 

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执行逾期90天利息收入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和金融机构政策是一致的。

 

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印花税(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及贷款企业方):

 

1、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不需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2、从财税[2017]77号,小额贷款公司在印花税政策上,算是左右逢源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取得贷款企业相关税收问题

 

所得税:

 

1、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企业取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利息支出,不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合理性的证明文件。

 

3、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对取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有着不同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增值税:

 

1、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贷款的利息支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统借统还业务处理中,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按金融机构统借统还政策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作者:万伟华(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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