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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发布及解读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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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非正常户及其他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实名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

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实名信息的采集方式包括:

(一)现场采集。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办税人员为纳税人设立登记时未采集过基础信息的人员提供《办税授权委托书》、办税人员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人员提供《业务委托协议》。

(二)网络采集。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

特定法定代表人因身体状况等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实名信息验证,可委托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持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实名事项。

五、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包括:
(一)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
(二)发票票种核定;
(三)发票领用;
(四)发票代开;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七)注销登记;
(八)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六、办税人员发生变更或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可以提供个人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七、本公告施行前已在税务机关采集过实名信息的纳税人,信息完整的,可直接办理实名事项;信息不完整的,应在办理实名事项时,补充采集实名信息。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云税发〔2017〕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附件下载:
 

实名办税授权委托书和个人声明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尊敬的纳税人:

实名办税已在全省上线,现将实名办税中使用到的办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个人声明提供给各位纳税人下载,请参考使用。其中:附件1.《办税授权委托书》在办税人员采集实名信息,添加、变更、解除与纳税人关联关系时使用。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法定代表人因身体状况等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实名信息验证,委托已完成实名验证的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使用。附件3.《个人声明》在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办税人员主动解除关联关系时使用。

附件:
1.办税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个人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7日

 
办 税 授 权 委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件类型         号码                     )代表我单位(本人)办理税务事项,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和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原被授托人(        )先生/女士(身份证件类型
        号码                  )不再办理单位(本人)税务事项(仅在解除委托关系时填写)。
   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人为单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需加盖单位公章)  
    受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人为单位且受托人非本单位职工的,需加盖受托人任职单位公章)
备注:本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受托人从事委托税务事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法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税务局:
本人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纳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无法完成实名信息验证,委托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    年  月  日,到税务机关办理实名事项,办理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负责。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名:               联系方式:
    受托人签名:               联系方式:      
 
 
                          纳税人(印章)  
                         年    月    日  
         
 
个  人  声  明
 
                 税务局:
本人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在以下纳税人的任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1.纳税人识别号:                名称:                    
 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
 任职单位出现异常情况无法正常办理离职手续;
 被其他单位冒用个人身份信息;
 其他:                            。
2.纳税人识别号:                名称:                    
 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
 任职单位出现异常情况无法正常办理离职手续;
 被其他单位冒用个人身份信息;
 其他:                            。
   (可另附表)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承担相应解释义务,并承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就上述情况开展相关调查核实事宜。
 
                         声明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实名办税的部署要求,云南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实名办税,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实名信息采集人员的范围

办税人员,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不是同一人时,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即可;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财务负责人同时是办税人员时,以办税人员身份进行一次实名信息采集即可。

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非正常户及其他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既要采集特定法定代表人的实名信息,又要采集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

(二)非正常户实名信息的采集环节

纳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再次出现,到主管税务机关解除非正常户时采集实名信息。

(三)证件所含信息

《公告》所称“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证件签发机关、证件有效期限、人像信息。

(四)《办税授权委托书》和《业务委托协议》的适用范围

办税人员为纳税人设立登记时已采集过基础信息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采集实名信息时,不需提供《办税授权委托书》。

办税人员为纳税人设立登记时未采集过基础信息的人员,采集实名信息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办税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参考格式,也可由纳税人自行拟定。

办税人员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人员,采集实名信息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与纳税人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及废止文件

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云税发〔2017〕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02月12日 


被废止的文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有关要求,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 2017年 6月 1日起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含义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适用范围和采集对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以及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使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时,均适用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制度。实名办税的采集对象为云南省由国税部门管辖的所有纳税人,涉及的人员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采集内容

 

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我省国税系统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指纹、办税人员承担的办税职责、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实行“五证合一、一照 一码 ”、“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五、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范围

 

2017 年6月1日 至 2017年 10月 31日 为过渡期,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一)未实行“五证合一、一照 一码 ”“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五证合一、一照 一码 ”“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六)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2017 年11月1日 起,全部涉税事项均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六、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具体办税流程

 

(一)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到实体办税服务厅申办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涉税事项时,办税人员应输入指纹信息,经税务机关对人、指纹信息一致性进行比对认证。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待核实、采集、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再办理业务。

 

(二)办税人员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办涉税事项时,国税机关随机向纳税人发送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验证不通过的,暂不办理业务,待验证通过后,继续办理业务。

 

七、实名办税实施步骤

 

2017 年6月1日 至 2017年 10月 31日 为过渡阶段。过渡期内未进行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应从 6月 1日 之日起5个月内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2017 年11月1日 起,所有涉税事项均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八、注意事项

 

(一)主管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将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二)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办税人员信息维护,确保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准确无误。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信息修改后,纳税人还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变更税务登记。

 

(三)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保障实名办税中涉及的办税人员信息安全。 

 

本公告自 2017年 6月 1日起 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 年5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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