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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19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规定,现对以下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02号)。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饲料产品办理免税相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一、公告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明确饲料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时,不再提交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为及时贯彻简政放权部署要求,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将原省局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及饲料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需提交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相关规定相应废止。
二、公告内容
(一)全文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02号)。
(二)全文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饲料产品办理免税相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被全文废止的两个文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管理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6﹞202号
【发文日期】2006-06-12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反映饲料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管理难度较大。经研究,现对我省免税饲料销售环节的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中的“国内环节”是指: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二、批发、零售免税饲料的企业,必须将免税饲料产品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销售免税饲料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重新确定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饲料产品办理免税相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证明。为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经与相关部门商定,现将饲料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及饲料产品办理免税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饲料产品检测机构
在云南省范围内,由云南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或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承担饲料产品的检验、检测。
二、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需检测的饲料产品应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检测,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函〔2004〕7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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