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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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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办公室

 

尊敬的纳税人、社会各界人士: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增进办税便利,持续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体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管理,促进依法治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9年2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云南省昆明市空港经济区长水航城税务办公区,邮编:650220。并在信封上注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联系电话:0871-67331927。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2019年2月1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统一规范云南滇中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根据《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7年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滇中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统一规定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二、房产税纳税期限由县(市)税务局确定。为便于申报管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体验,可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房产税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2019年2月15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稿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持续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体验。我局制定了《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半年、季度、月;房产税原申报缴纳期限为半年、季度。原申报纳税缴纳为半年的,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4月30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10月31日前,原执行的申报缴纳期均在所属期限的中期,若纳税人在申报后至所属期结束前房产、土地发生新增、转让、损毁、用途(自用或出租)改变等情形,纳税人无法预见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将造成税源信息不准确,税款申报不实;原申报期限为季度或月的,每年需进行四次或十二次申报,不仅给纳税人申报缴税增添了麻烦,同时增加了纳税人资金占用成本。因此,有必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缴款期限进行调整。

 

二、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的文件依据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

 

三、制定本公告的依据是什么 

 

(一)依据《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

 

四、主要内容

 

(一)《公告》规定云南滇中新区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房产税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此举在兼顾组织收入均衡入库的情况下,可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占用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二)《公告》规定云南滇中新区辖区内房产税纳税期限由县(市)税务局确定。为便于申报管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体验,可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

 

此举,为纳税人统一了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方便纳税人同一时间进行多个税种的纳税申报,减轻了纳税申报的负担。同时为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效应分析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

 

(三)关于涉税事项适用的问题

 

本公告拟自公告发布起施行。考虑到公告下发时,原按月、按季度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已完成所属期税款的申报缴纳,且金三系统已申报缴款的征期无法修改,纳税人,可在2019年下半年调整为按半年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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