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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统借统还利息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发票及债资比问题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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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天津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

解答:黄橡文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问:想了解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税前扣除规定?

 

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目前企业集团之间的统借统还,其利息支出是否需遵循此规定的要求?还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放款项公司所得税税负不高于与接收款项公司所得税税负,其利息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或一个问法,企业集团之前的统计统还,金额超过了关联企业债资比2:1,其利息支出如何才能符合规定的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比例超过关联企业债资比的利息支出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整理编辑: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万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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