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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自:天津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
解答:黄橡文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整理编辑: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万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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