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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进行优惠事项备案么?
问2:汇算清缴时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今年是否还需要去窗口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企业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因此,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无需事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但需要按照文件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来自:天津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
解答:黄橡文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相关政策
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无需再做备案的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自行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后续企业发现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自行调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整理编辑: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万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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